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9389 证券简称:中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中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中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无锡中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 中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 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下属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 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
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必须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下属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须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其他要求。(四)除上述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董事会审议需提交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七)公司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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