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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5:35:02 股吧网页版
中星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9389 证券简称:中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中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中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中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无锡中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关于召 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 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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