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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5:33:23 股吧网页版
金恒新材: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9391 证券简称:金恒新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
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挂牌)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达到或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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