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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6-05 09:30:36 股吧网页版
色如丹: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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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关干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门!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六月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太阳山路↑88弄{号楼806室邮编:200070

电话:02↑ˉ63|778|7传真:02|=63|77803 0■辽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郭会娟律师、宋静远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么|‖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k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_011)’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06月03日下午14:00—17:00在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楚工路31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文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095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金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平台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ˉ011)中的议案一致’
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议案列举如下:

(一)审议《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三)审议《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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