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二年二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光大证券”)作为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乐”或“公司”或“发行人”)的主办券商,对《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本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确定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情况
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合计不超过 33 人,其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7 人,其他员工共计 26 人,所有参与对象均为己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发行人的董事长、监事、发行人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并经董事会同意的员工。
上述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二)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程序情况
l、2022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上
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等议案,前述议案由于非关联
董事不足三人,直接提交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同时,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2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上
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议案,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关联监事丁婷宏、付晓瑞回避表决。2022 年 2月 7 日,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并披露:“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在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加对象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范围,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征求意见,审议通过了《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4、发行人未设置独立董事,不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截止至本意见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确定程序等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根据《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内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购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