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9410 证券简称:普泰环保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及《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董事会批准,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 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用途变更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股转公司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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