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6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186号
致: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谢永俊律师、郑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作出了提议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18年4月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
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2018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大波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前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20名股东,总计代表股份30,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其中,个人股东均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出示了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及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该等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5月10日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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