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30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浙江中哲玻璃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项目(以下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及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主要从事玻璃深加工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各项业务开展许可、资质、特许经营权取得情况,知识产权取得情况,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日常环保遵守情况,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情况、消防措施情况,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1)公司业务开展等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知识产权是否权属清晰;(2)公司环保手续是否齐备,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3)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备,消防措施是否完备,有无事故或潜在风险;(4)公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答复】
(1)公司业务开展已取得相关资质,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①公司及子公司所处行业无需取得生产许可证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深加工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中空夹层玻璃、喷绘玻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以及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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