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11-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23

关于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关于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晶玻璃”或“公司”)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已组织拟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就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说明,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说明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

楷体(加粗)

充披露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主要从事玻璃深加工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各项业务开展许可、资质、特许经营权取得情况,知识产权取得情况,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日常环保遵守情况,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情况、消防措施情况,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1)公司业务开展等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知识产权是否权属清晰;(2)公司环保手续是否齐备,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3)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备,消防措施是否完备,有无事故或潜在风险;(4)公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1)公司业务开展等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知识产权是否权属清晰;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了公司产品资质证书、专利证书、公司营业执照,查询了同行业上市/挂牌公司网站、招股说明书、公告等,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①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行业无需取得生产许可证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深加工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中空夹层玻璃、喷绘玻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核查《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81号),玻璃及玻璃制品未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中。

②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加工的产品已通过国家强制认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