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9443 证券简称:纳加软件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和《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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