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447 证券简称:尊优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及《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组织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占用募集资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限期归还资金、承担赔偿责任,并配合监管机构落实罚款等处罚措施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面临 50 万元 - 500 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面临 10 万
元 - 100 万元罚款);公司发现相关违规情形时,需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占用原
因、影响及整改方案,同时通知主办券商(督导机构),由主办券商按《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或其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同步抄送主办券商(督导机构);(三)公司、主办券商(督导机构)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督导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专户资料的,主办券商(督导机构)有权提示公司更换专户,公司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户变更及新协议签订。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督导机构)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在到位后 10 个工作日内开设专户,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不得跨银行网点开立多个专户(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除外)。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并签订三方协议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
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
执行,超过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50%的, 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且需由主办券商(督导
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90%
的,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且需提前披露会议议案,同时将会议材料报送主办
券商(督导机构)事前审查;
(二)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资金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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