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447 证券简称:尊优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债务加入(参照对外担保规则处理)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
担保,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可适用本制度规定的无决议例外情形(上市公司除外)。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抵押、质押,不属于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无单独决定对外担保的权限,必须以公司有效决议为授权基础。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担保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需举证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具体权限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财产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行政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回执需归档留存)。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资金用途等内容;(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若为新成立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及未来盈利预测);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包括反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需提供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规证明);
(七)债权人(如银行)对担保事项的审查要求文件(若有) ;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形成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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