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9458 证券简称:兴中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股东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是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单位和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索取前条所述的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有效持股凭证,公司经核实证明其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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