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39458 证券简称:兴中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兴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中山兴中 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
接向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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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 2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成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
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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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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