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9458 证券简称:兴中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山兴中能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
易,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如实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指定人员负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具体披露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关各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方。
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方,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对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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