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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7:59:40 股吧网页版
兴中能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39458 证券简称:兴中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

公告编号:2025-049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形式为: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告编号:2025-049

第八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审计委员会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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