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9458 证券简称:兴中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地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六条 除本章第五条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
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行使下属子公司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对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审计监督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山中兴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制度,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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