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6 18:03:41 股吧网页版
兴中能源: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9458 证券简称:兴中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 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 市公司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公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
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