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9459 证券简称:新一站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制度》的部
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单次金额、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