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证券代码:839463 证券简称:时代光影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开庭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5 日
(三)诉讼开庭日期:2024 年 9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业务合作关系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时代光影(原告)与大宇资讯(被告)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签订
了《仙剑奇侠传五前传》改编为电视剧的《授权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版权的《仙剑奇侠传五前传》改编成电视剧的权利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授权给时代光影公司,授权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6 年,授权金为 50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据《授权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 200 万元授权金,并委托第三方创作电视剧剧本,积极履行该协议。但 2021年 9 月 30 日,被告告知原告其拟将《仙剑奇侠传五前传》的版权转给第三方,要求原告与被告及第三方共同签署相关三方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改编授权作品无需征得任何第三人许可,因此原告未签署
该三方协议。且事后据原告查询得知,被告实际上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已完成《仙剑奇侠传五前传》大陆地区所有权益的转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因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5 民初1461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200
万元,并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150 万元、损失 1,897,061.94 元及律师费开支 20 万元;
(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2、理由: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任何违约事项。被告将《仙剑奇侠传五前传》版权未经原告方事前书面同意转让给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原告应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支付本协议项下授权金金额 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 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1、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反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授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应付未付授权金人民币3,000,000 元;
(3)判令反诉被告立即返还或销毁自反诉原告获得的授权作品所有素材及反诉被告因《授权协议》已改作、编辑与授权作品相关文件之原件、复制件、备份、摘要及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并不得再自行或授权、委托或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使用、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处分或收益;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本案合理支出的律师费计人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反诉被告承担。
2、理由:
协议签署后,反诉原告履行了相应的授权义务,反诉被告本应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向反诉原告支付第二期授权金,反诉原告依约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向反诉被告寄发了等额发票,反诉被告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签收前述等额发票,但反诉被告未依约按时履行第二期授权金付款义务。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作出判决((2023)京 0105 民初
1461 号):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反诉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签订的《授
权协议》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金 3,0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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