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20
公告编号:2018-018
证券代码:839474 证券简称:体娱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月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体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化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振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闫香玲、王树南,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片授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被告有偿下载和使用原告网站图片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为被告开通了相应权限的下载账号,被告不仅下载了协议约定的使用数量,且超出协议约定的下载使用数量,按协议约定,超出协议约定使用量的图片另行收费,共计人民币2,654,560元。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仅支付了协议约定的部分款项,超出下载权限外需另付的图片使用费人民币2,654,560元未履行付款义务。对被告所欠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公告编号:2018-018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息服务费用(图片使用费)人民币2,654,560元及相应的利息,合计人民币2,712,771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收到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京0105民初4368号),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按照协议约定价格2,654,560元的八折向原告支付图片使用费,共计
2,123,648元,该款项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的指定账户,案件受理费14,251元由被告承担(应于支付第一款费用的同时支付给原告)。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清收合同欠款,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与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且公司将依据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协议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公司各项业务未受到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与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公司将依据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协议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若公司收回协议约定款项,将对公司财务情况产生积极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18-018
五、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0105民初4368号)
特此公告。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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