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9477 证券简称:迈凯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迈凯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迈凯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迈凯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 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及《深圳市迈凯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 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 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 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财务性投资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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