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839483 证券简称:用友金融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用友 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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