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839483 证券简称:用友金融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交担
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
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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