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冬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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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20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9 号
关于对陈冬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陈冬梅,深圳市尊地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地股份)收购人。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10 月 11 日,尊地股份控股股东深圳市新一点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大股东深圳市云智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导致尊地股份实际控制人由鞠永平变更为陈冬梅。上述收购事实发生时,收购人陈冬梅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陈冬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陈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配合挂牌公司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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