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
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经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
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在改选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