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39503 证券简称:嘉能未来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嘉能未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3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启东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于 2026 年 4 月 9 日首次开庭,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完成二次开庭,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提交反诉,目前等待再次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洪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加工。
自 2025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乙烯焦油采购
货款,由被告向中国石化采购,并由原告提货,货权归原告所有。以上货物总金
额¥25,949,431.00 元,总数量共计 8200 吨。上述 8200 吨中,其中 2,860.07 吨由
原告直接拉走,剩余吨数送至被告启东仓库。
另外, 从 2025 年 9 月 5 日至 2026 年 1 月 4 日,原告直接向中国石化化工
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采购乙烯焦油,送至被告启东仓库。货物总金额¥10,989,398.59,总吨数 3329.84 吨。
自 2025 年 7 月 2 日起至今,原告陆续从被告处提货,现双方就未提货物及
发票在被告启东仓库剩余的未让原告提货的吨数为 3,568.65 吨。
被告至今仅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票¥18,881,985.10 元,被告欠 7,067,445.9 元
乙烯焦油销售增值税专票未向原告开具,因此给原告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元。
自 2025 年 7 月 2 日起至今在被告启东仓库剩余的未让原告提货的吨数为
3,568.65 吨。
按照隆众资讯 2026 年 1 月 30 日乙烯焦油市场价格 3500 元每吨计算,剩余
3,568.65 吨未被提货乙烯焦油的市场价值为 12,490,275.0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一、再次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7 日内,联系民事起诉状中上述原告诉讼代理人并安排由原告完成提货 3,568.65 吨乙烯焦油,并保证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验收质量:
否则,关于前述 3,568.65 吨乙烯焦油,请贵院判令被告按照货值
¥12,490,275.00 元(按 3500 元/吨计)向原告支付,并另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490,275.00 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 8 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欠 7,067,445.9 元乙烯焦油销售增值税专票未向原告开具,给原告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 元。再次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7 日内,联系民事起诉状中上述原告诉讼代理人并完成开具交付上述 7,067,445.9 元增值税专票,否则,向原告赔偿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 元,并另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376,663.22 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 8 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保全费等。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函费用人民币5946.78 元。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公司子公司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反诉请求:
1、依法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5 年 7 月 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
期间签订的 11 份《销售合同》系双方为履行《委托加工协议》而进行的原料委托采购安排,不具有独立的买卖合同效力;
2、判令撤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
议》及前述 11 份《销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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