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9507 证券简称:天筑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九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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