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39511 证券简称:龙腾机电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2071 民初 2251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20 民终 436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桂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项目甲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签订了《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
变配电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 13,385,850.38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开工。后根据施工情况签订了《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二)》。
1、《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第五点付款方式之 5.5条约定:本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
价后 45 个日历天内,被告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原告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完成了竣工验收,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办理结算手续、未足额支付工程款。
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结算总额为 14,544,239.08 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截至起诉日,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 4,210,920.43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存在逾期支付情况,且根据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8 日签订《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约定的逾期支付每天 2万进行赔偿的条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 4,430,490.40 元。
综上,被告尚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共计 8,641,410.83 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483,708.48 元、质保金 727,211.95 元,
合计人民币 4,210,920.43 元;
2、要求被告承担工程款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 6,001,740.56元为基数,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计算,
从 2022 年 8 月 23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止,为 345,633.57 元;以逾期
支付的工程款 5,401,740.56 元为基数,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计算,从 2023 年 1 月 13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8 日止,
为 186,210.00 元;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 2,807,964.42 元为基数,以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计算,从 2022 年 9 月 28 日起计
算至 2023 年 4 月 8 日止,为 218,646.83 元;根据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8 日签订
《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约定的逾期支付每天 2 万进行赔偿
的条款,从 2023 年 4 月 13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止,为 184天 3,680,000
元。),合计为 4,430,490.40 元;
3、1-2 项合计为 8,641,410.83 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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