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30
证券代码:839511 证券简称:龙腾机电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2071 民初 2251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20 民终 436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20 民终 4366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桂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项目甲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签订了《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变
配电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 13,385,850.38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开工。后根据施工情况签订了《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二)》。
1、《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第五点付款方式之 5.5条约定:本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
价后 45 个日历天内,被告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原告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完成了竣工验收,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办理结算手续、未足额支付工程款。
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结算总额为 14,544,239.08 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截至起诉日,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 4,210,920.43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存在逾期支付情况,且根据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8 日签订《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约定的逾期支付每天 2万进行赔偿的条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 4,430,490.40 元。
综上,被告尚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共计 8,641,410.83 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 2071 民初 2251 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如下:
一、中山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974458.38 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
2974458.38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2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山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欠付的2974458.38 元工程款范围内就位于中山市东区南外环路 135 号佳兆业中山樾伴山工程中的高低压变配电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295 元(已由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诉讼保全申
请费 5000 元,合共 38295 元,由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438 元,中山
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35857 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850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一审判决后,龙腾公司对(2024)粤 2071 民初 2251 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
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4)粤 2071 民初 225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
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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