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39515 证券简称:护航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6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的要求以及《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的,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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