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9516 证券简称:金鑫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成立,公
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
第四条 公司住所:张杨路 707 号 2 楼 第四条 公司住所:张杨路 707 号 2 楼
西区 205 室 西区 205 室,邮政编码:200120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出资时间
上海精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精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3
年 4 月 18 日
张左平…… 张左平……1993 年 4 月 18 日
…… ……1993 年 5 月 13 日
…… ……2014 年 12 月 18 日
……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上海晶之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上海晶之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伙)……2016 年 3 月 31 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
(一)要约方式; 认可的方式进行。
(二)如本公司股份已上市,应采用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让。
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公司股票转让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 的相关规则。
的相关规则。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
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
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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