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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9 17:09:08 股吧网页版
金鑫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9516 证券简称:金鑫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心网
站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心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如登录精
选层,则需披露季度报告。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若公司披露季度
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
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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