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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4 19:41:27 股吧网页版
美城股份:涉及诉讼公告(补发)(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4


公告编号:2020-007

证券代码:839519 证券简称:美城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西安美城房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高铁新城人民法庭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美城房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梅、班晓敏、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亚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卫永鹏 方明阳、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合同纠纷:

2015 年 6 月 10 日,就陕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

公告编号:2020-007

司”)开发的香缤国际城项目,公司与金石公司以及创典公司签订《香缤国际城项目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以及创典公司联合代理销售香缤国际城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该项目的代理销售义务,代理销售期间公司与金石公司按月就公司代理销售情况进行确认,公司向金石公司提交付款申请,期间金石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经核算,在 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代理销售期间,关于香缤国际城项目公司共销售住宅及车位总价款 136,248,071 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结算代理费 8,338,861 元(住宅按销售价款 6.5%结算,车位按销售价款 0.8%结算),金石陆续支付代理费 3,674,824元,尚有 4,865,056 元代理费未予支付。

公司认为金石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第七条第 2 款之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金石公司支付逾期未付代理费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解除原告与被告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香缤国际城项目营销策划、销售
代理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 4,865,056 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767,637 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5日暂计算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支付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二者暂合计 6,632,693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年 1 月 8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西安市未央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请求未央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金石公司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香
缤国际城项目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二、被告金石公司向原告支付代理费4,865,056 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767,637 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24%从 2017 年 7 月 5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支付至实际偿还
欠款之日),二者暂合计 6,632,693 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金石公司承担。
2、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未央法院缴纳了 58,228 元

公告编号:2020-007

案件受理费。

3、2020 年 4 月 9 日,未央法院高铁新城派出法庭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原被
告双方予以证据交换,法院要求原被告双方按证据先进行账务核对,另行通知下次开庭时间。

目前尚未第二次开庭,对于代理费金额原被告双方尚未核对完成,被告金石公司也尚未提交抗辩意见,故具体金额依赖于开庭审理双方的账务核对情况予以确认,暂时依据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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