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28 16:18:22 股吧网页版
诚高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39520 证券简称:诚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为规范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
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 确保关联方名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