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8
公告编号:2023-020
证券代码:839520 证券简称:诚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为规范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的
利润分配行为,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 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 益
等权利 ,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 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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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首先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及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未分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利润分配时,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某一时点实际股本为准。如需扣税的, 应在分配方案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 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应保持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注重对投资 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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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时,需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 制定和实施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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