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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昆仑联通: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14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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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宏继律师、梁艳君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A座1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8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登了《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9项议案,分别是《关于<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股票及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2017年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及《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

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18年4月24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9名股东),代表股份7,2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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