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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7:16:40 股吧网页版
嘉博设计: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9537 证券简称:嘉博设计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非常设性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股东会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但为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于董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网络通讯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股东通过通讯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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