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0 17:07:22 股吧网页版
嘉博设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9537 证券简称:嘉博设计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前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