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540 证券简称:安耐杰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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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
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
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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