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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5 16:41:21 股吧网页版
特斯特: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5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62 层

目录

正文...... 1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3
五、结论意见...... 4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 00092 号
致:青岛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青岛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登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文件,同时审阅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28 层
Tel:(+86 21) 61681600 邮编:200120
www.deheheng.com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并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 时在
青岛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
知,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即 2026 年 5 月 15 日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 7 个转让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有孙红光、孙天昕、青岛盛德安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德安泰”】和周发全,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 8 项,其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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