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9
关于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关于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份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立即组织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雨施医疗”)、北京金诚同
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律师”或“律师”)、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进行了逐一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
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
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答: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答: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通过核查公司报告期初至申报期间的财务明细
账、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以及财政转让凭证和协议等,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不存在因该事项导致的财务不规范,因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律师意见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会计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不存在因该事项导致的财务不规范,因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会计师意见详见《关于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
见中相关会计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大幅增长。请公司补充披露业绩大幅增加的原因,并结
合采购、产能、人员等情况进一步分析收入增加的合理性。
答: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839,645.86元、75,478,085.84元和24,940,236.53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
较2014年度增长1,192.51%,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较大,自产业务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6.79%、3.12%和35.32%,2016年1-3月自产业务的收入占比大幅增
加,公司业绩大幅增加主要是产品结构的调整、新增产品以及开拓新客户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四节公司财务”之“三、报告期利润形
成的有关情况”之“2、营业收入构成”补充披露公司业绩大幅增加的原因,具
体如下:
“……
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839,645.86
元、75,478,085.84元和24,940,236.53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增
长1,192.51%,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主要是:
(1)2014年公司未销售无菌一次性微波消融针,2015年新增该产品的销售,
因该产品的销售使2015年度增加销售收入54,081,367.95元,该收入占2015年
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1.65%,2015年公司取得揭阳市兰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
具的关于公司在上海区域代理销售无菌一次性微波消融针的《委托授权书》,代
理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该产品全部销售给上海东方肝
胆外科医院;
(2)2014年度和2015年度公司销售斯泰可可吸收止血海绵的收入分别为
5,443,396.20元和19,019,006.56元,分别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3.21%
和25.20%,2015年度较2014年度增加13,575,610.36元,增加了249.40%,主
要是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和滋医疗同时经销该产品,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取
得该产品在山东省的销售代理权,代理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
31日,公司于201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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