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39558 证券简称:通明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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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7 个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担任公司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的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主要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2.对外担保:董事会具有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担保权限,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范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的交易。
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上述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董事会可根据章程关于董事长权限的规定,或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予以回避。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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