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39558 证券简称:通明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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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7 个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
作规范,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 平稳 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和《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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