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浙江振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5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 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 43
第十四章 附则 ...... 43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振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临安振有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振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凤亭路 77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29.813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加工:印刷线路板;批发、零售:印制线路板;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凤亭路 777 号、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锦溪南路 1128 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票发行时,不安排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现有股东是指股票发行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800,000 股普通股,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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