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Shanghai Hualian Law Firm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浦辰瑞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浦辰瑞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浦辰瑞铂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汪燕律师、 王志鹏律师 (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公告(2025)186号2025-04-25实施)(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浦辰瑞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进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地址: 上海市黄湘区九江路333 号金融广场8层
网址: wmw hual ianlaw.con 电 话: 021-63 1288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Shanghai Hualian Law Firm
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进漏之处, 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
致。
4、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也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
适当资格 。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
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一) 公司于 2026年 3月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并于2026年 3月 25日
将前述议案的审阅结果《上海浦辰瑞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2026-005)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 (ww. neeq.com. cn)上披露。根据2026年 3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neeq.com.cn) 披露的的《上海浦辰瑞
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
络投票)》 (2026-006) (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6
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