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做市股票 ST 瑞铂回售履约的公告
做市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做市股票:ST 瑞铂,证券代码:839573
涉及情形:回售履约
一、 股票受让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与朱谦签订协议,从朱谦处受让
股票 ST 瑞铂(证券代码:839753)10 万股。
二、 回售约定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与朱谦对股票回售作如下约定:
甲方:朱谦
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做市库存股回售的数量与价格
本协议约定的回售做市库存股数量为不超过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让的做市库存股 10 万股及其因权益分派孳生的送、转股数量。具体回售数量根据第五条约定的触发回售条件时点可回售股份的总数确定,以乙方书面回售通知为准。
乙方有权视交易情况发出单次或多次书面回售通知。
本协议约定的做市库存股回售价格按本次转让价格(【2.50】元/股)加上按每年7%的年化收益率(单利)所计算的利息之和确定,具体计算方式为:P=M×(1+7%×T)。
其中,P 为回售价格,M 为本次转让价格,T 为本次转让日(含)至回售执行日(不
含)(乙方大宗交易买入挂牌公司做市库存股股票当日(含)至甲方(朱谦)回购乙方所持有的可回售数量的做市库存股交易完成当日(不含),即乙方实际收到本次回购股份转让价款之日)的天数除以 360 天。
如挂牌公司因权益分派产生股份价格变动的,P 应按照股转系统公布的或者经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公司公布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以乙方发出的书面回售通知为准。
做市库存股回售的总金额具体以乙方发出的书面回售通知为准。
(二)做市库存股回售触发条件
甲方完全同意且承诺:满足下列任一正常触发回售条件或提前触发回售条件的,乙方有权利将持有的所有做市库存股回售给甲方,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回购乙方
持有的所有做市库存股。具体触发条件为:
1.正常触发回售条件: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届满两年。
2.提前触发回售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构成提前触发回售条件,具体包括:
(1)挂牌公司半年度财务报表或者全年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或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滑超过 50%;
(2)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或者半年报。
(3)挂牌公司被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挂牌公司被收购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5)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股转系统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罚。
(6)根据乙方的评估判断,因挂牌公司发展规划、外部政策变更或者监管要求,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持有挂牌公司股票。
(三)做市库存股回售的履约
乙方有权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特定事项转让申请方式或股转系统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完成做市库存股回售股份回购。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乙方自主确定,甲方无条件同
意和配合。
1.如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回购股份数量超过 10 万股(含)或回售的金额超过 100 万
元(含)的,则甲方应在收到前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转让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完成股份过户和向乙方全额支付完毕乙方书面通知明确的回售金额。
2. 如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回购股份数量低于 10 万股(不含)且回售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不含)的,则甲方应在收到前述乙方书面通知 1 个月内通过特定事项转让申请方式或股转系统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完成股份过户和向乙方全额支付完毕乙方书面通知明确的回售金额。
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各自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对乙方持有的做市库存股的回购义务,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售金额,同时甲方应按照未付回购金额总额每日 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受让的股份数量。做市商不存在对做市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回售的约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 回售履约情况
2026 年 4 月 14 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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