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9574 证券简称:中瑞医药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
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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