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5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839579 证券简称:ST 盛蒂斯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立案日期,受理日期不详):2019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我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磊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叶建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芝均 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利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8 月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
松闵路 258 号 3 幢 1-6 层厂房出租给被告。此后被告存在拖欠房租的情况,故原
公告编号:2020-002
告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2019 年 4 月 27 日至实际清
偿日(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26 日)期间的房租欠款及滞纳金共计 768,033.16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原、被告之间于 2017 年 8 月签订的《租赁协议》于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
2. 判令被告将其租赁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闵路 258 号 3 幢 1-6 层厂房返还给
原告;
3. 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房屋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自 2019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26 日)共计 699,837.84 元;
4. 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27 日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滞纳金 68,195.32 元(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26 日)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 原告于租赁协议上列示的上海市松江区松闵路 258 号 3 幢建筑面积大于原告
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的实际建筑面积,相差 122.47 平方米,
因此原告多收取了部分租金,被告认为原告应退还从 2019 年 4 月 26 日开始
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26 日)期间多收取的租金 17,881 元;
2. 上海磊讯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剩余租
赁期内的装修装饰残值及搬迁费等损失。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1 月 2 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冻结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80 万元。2019 年 11 月 25 日,我司支付 80 万元保证金后,
松江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前述冻结令。2020 年 1 月 7 日开庭,我司进行了答辩并
且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磊
讯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因虚增建筑面积而多收取的租金,并且承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及搬迁费等损失。本案尚待后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02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持续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持续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妥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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