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1
公告编号:2020-005
证券代码:839579 证券简称:ST 盛蒂斯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立案日期,受理日期不详):2019 年 10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我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磊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叶建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芝均 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樊利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利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8 月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
松闵路 258 号 3 幢 1-6 层厂房出租给被告。此后被告存在拖欠房租的情况,故原
公告编号:2020-005
告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期间的房租欠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 578,987.47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闵路 258
号 3 幢 1-6 层厂房从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的租金差额
510,732.8 元;
2. 以剩余租金差额人民币 510.732.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为人民币
39,718.67 元;
3. 律师费 28,536 元;
4. 判令樊利平为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1、2、3 项诉请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 原告于租赁协议上列示的上海市松江区松闵路 258 号 3 幢建筑面积大于原告
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的实际建筑面积,相差 122.47 平方米,
因此原告多收取了部分租金,被告认为原告应退还从 2011 年 8 月 27 日开始
至 2018 年 8 月 26 日止多收取的租金及产生的相应利息共计 332,439.73 元;
2. 原告主张的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的租金差额 510,732.8
元计算有误,被告计算为 372,937 元。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 14 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冻结了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盛蒂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840 万股份,以及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盛蒂斯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300 万股份。
本案原定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再次开庭审理,受疫情影响法院已取消此次庭审,
延迟到 2020 年 3 月 4 日。
公告编号:2020-005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持续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持续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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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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